(2010)湛坡法民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湛江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与刘日活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刘日活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湛坡法民初字第845号原告湛江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武,经理。委托代理人戚鹏华,该公司职员。被告刘日活,男,1968年11月10出生,汉族,单位地址:湛江市霞山区机场路24号。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刘日活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动产在湛江市霞山区海昌路海昌小区24栋104号房,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吴文毅审判员 卢珍桥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 华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湛坡法民初字第845号原告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被告刘田活本院受理(当事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被告刘田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写明异议的内容及理由)。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异议成立或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李红二O一O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邓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