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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一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渊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渊,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895号原告:张某渊,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碑林区刘家庄煤炭设计院工程师。委托代理人:XX,女,西安蓝天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某,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铁路分局客运段职工。原告张某渊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涛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渊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和,整日吵闹,无法正常生活,致使双方感情破裂,且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婚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张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张某某抚养费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辩称,其与原告恋爱六年,感情基础很牢固,双方并未分居,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1997年1月24日生一子张某某。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婚后缺乏沟通,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使双方感情上产生了隔阂,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法庭上陈述、结婚申请登记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经历六年恋爱后结婚,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双方因缺乏沟通,在家庭生活琐事中产生矛盾,但并未影响夫妻关系,感情尚不致破裂,庭审中被告表示今后会经常交流,增加夫妻感情,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亦应给双方和好之机会,不应再固执己见,今后,双方均应互让互谅,互相帮助,珍惜双方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建立一个幸福和睦的家庭,共同肩负起抚养子女的义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某渊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之诉不予准许。诉讼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法院。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