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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山东得益乳业有限公司与宫光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得益乳业有限公司,宫光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初字第937号原告:山东得益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培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继森,该公司职工。被告:宫光明,男,1983年1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健博,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得益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宫光明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二○一○年十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得益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山东得益乳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温绍勋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海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