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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天民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褚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天民初字第1128号原告:褚某甲。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陈乙。原告褚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褚某甲于2010年10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娄银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0月18日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褚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被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褚某甲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于1998年10月27日经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褚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发生争吵,甚至打架。原告深感自己已经离过一次婚,再离婚名声不好,所以就勉强凑合。但是被告近年来愈演愈烈,竟到派出所举报原告有情人,并进而与原告分居。近两年,被告对女儿以及原告的前长女没有亲情,打骂如常。原、被告已无夫妻感情而言。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女儿褚某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被告陈某辩称:1、原、被告感情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是受其家人蛊惑所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以后,双方相处比较融洽,婚姻期间的争吵是原告家人无理取闹,对被告生育女儿不满。2、原、被告现在年纪某将近60岁了,女儿年仅10岁,如果双方离婚,对女儿的心理会产生不良影响。3、原告在起诉状中称被告对其前妻长女打骂如常、只晓得跳舞作乐等均不属实。4、被告嫁给原告时,听原告的话,将稳定的工作辞掉在家带女儿,现在年纪这么大,身体又不好,没有稳定工作。综上所述,被告不愿意离婚。原告褚某甲为证明诉称的事实,向本院提交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一份。被告陈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被告陈某对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无异议;经审查,原告褚某甲提交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符合证据“三性”的要求,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确认的有效证据和原、被告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告褚某甲和被告陈某均系再婚,于1998年10月27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褚某乙。原、被告双方婚后为家庭琐事曾发生争吵。本院认为,原告褚某甲与被告陈某经政府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褚某甲诉称原、被之间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但未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诉称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不予认定,对原告褚甲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褚某甲和被告陈某在夫妻生活期间,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尚未到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程度,只要双方能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多做沟通,多关爱女儿,原、被告和好是有可能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褚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褚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述期满后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娄银强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修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