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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辖终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北京瑞亚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浙江讯唯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瑞亚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浙江讯唯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辖终字第1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瑞亚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瑞钦。委托代理人毛洪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讯唯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培强。北京瑞亚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亚公司)诉浙江讯唯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唯公司)、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功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讯唯公司和成功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于2010年8月12日作出(2010)浙甬知初字第337-1号民事裁定,驳回瑞亚公司对成功公司的起诉,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瑞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瑞亚公司曾于2010年4月2日以同样事由在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讯唯公司,撤诉后又以讯唯公司和成功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至原审法院。从瑞亚公司提供的证据看,播放涉案电视剧的“星空宽频”网站系讯唯公司所有并自主经营,网站页面系由讯唯公司设计控制,且讯唯公司明确表示涉案电视剧系其自行上传,与成功公司无涉。瑞亚公司仅以讯唯公司在其“星空宽频”网站上将涉案电视剧的提供商标注为“九州”,即推断该“九州”为成功公司,从而将成功公司列为被告,依据不足。瑞亚公司现有举证尚不能证明成功公司系涉案电视剧的提供商,故成功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审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且为避免当事人虚列被告选择管辖法院,本案移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二)、(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一、驳回瑞亚公司对成功公司的起诉;二、本案移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瑞亚公司上诉称,其与成功公司签订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协议》,成功公司作为合同的相对人与本案的涉案电视剧有牵连关系,是适格的被告;根据其提供的证据,成功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九州梦网”上公开自己的简称为“九州”,且讯唯公司经营的“星空宽频”上播放的由成功公司提供的所有电视剧,在本案起诉前标明“提供商:九州”,在起诉后换成了“提供商:宁波成功”,上述事实均说明涉案电视剧系成功公司提供给讯唯公司,讯唯公司不仅是程序上适格的被告,且在实体上也应承担民事责任;瑞亚公司没有虚列被告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经审查,2010年6月13日,瑞亚公司以讯唯公司、成功公司侵犯其对电视剧《射雕英雄传》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讯唯公司和成功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提供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业务,赔偿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为证明诉争事实,瑞亚公司在一审提供了《射雕英雄传》正版DVD、(200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18号公证书、(2009)浙甬天证民字第1565号公证书、成功公司经营的官方网站打印页、浙江电视台节目预告等证据,在二审提供了(2010)浙甬天证民字第4304号公证书。本院认为,首先,瑞亚公司虽然与成功公司签订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协议》,但瑞亚公司系以讯唯公司和成功公司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且至今未变更其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故本案系侵权纠纷而非合同纠纷,应以侵权法律关系为基础确定管辖法院。因此瑞亚公司以成功公司为其合同相对方为由确定管辖地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其次,对于案件管辖的规定,虽然人民法院在受理立案中仅须进行初步审查,只要相关证据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即可依法决定受理。但在受理案件后,被告方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就确定案件管辖权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对有关证据的审查认定。本案中,讯唯公司和成功公司均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故应对确定案件管辖权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全面审查,即成功公司是否系“星空宽频”网站上涉案电视剧下标注的提供商“九州”。本院认为,在本案的被控侵权行为实施人讯唯公司否认涉案电视剧系成功公司提供且明确表示涉案电视剧系其自行上传的情况下,仅以讯唯公司在其网站上将涉案电视剧的提供商标注为“九州”,以及案外电视剧在起诉前标注提供商“九州”起诉后改成“成功公司”的事实,不足以推断“九州”系成功公司。故瑞亚公司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成功公司系其所主张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一,原审法院驳回瑞亚公司对成功公司的起诉,将本案移送至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并且,由于作为涉案网站直接经营者的讯唯公司的经营场所位于丽水市,故由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方便当事人的诉讼。综上,瑞亚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平代理审判员  陈宇代理审判员  何琼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