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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威环民一初字第2158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梁韶华与被告张广彦、荣声静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韶华,张广彦,荣声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威环民一初字第2158号原告梁韶华。被告张广彦。被告荣声静。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韶华与被告张广彦、荣声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梁韶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38元、财产保全费5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相荣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