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威环民一初字第2158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梁韶华与被告张广彦、荣声静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韶华,张广彦,荣声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威环民一初字第2158号原告梁韶华。被告张广彦。被告荣声静。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韶华与被告张广彦、荣声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梁韶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38元、财产保全费5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相荣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