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217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陆耀灿与胡法国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耀灿,胡法国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2171号原告:陆耀灿。委托代理人金国海、屠鹏娟。被告:胡法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耀灿诉被告胡法国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耀灿撤回对被告胡法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高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