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临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萧临民初字第316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被告沈某甲。原告李某诉被告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乐音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开始自由恋爱,1994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沈某乙。婚后,被告嬉赌,经常深夜回家,不愿挣钱养家,后原告又发现被告有外遇,由此夫妻产生矛盾。2010年,原告患病住院,被告将原告借来的医疗费拿走。同年7月,被告离家外出后至今未归。原告认为,原、被告已经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沈某甲书面答辩称:原告诉称的恋爱、登记、生育子女的情况属实。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告没有赌博到深夜才回家,只是偶尔与亲戚朋友玩玩扑克、抄抄麻将。原告说被告有外遇,完全是捏造事实。被告是水电安装工,经常要外出工作,但也是常回家的,如最近的9月2日和10月3日均回过家。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好,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3年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96年1月14日,原、被告生育女儿一名,取名沈某乙。婚后,因原告认为被告要赌博,并怀疑被告有外遇,双方由此产生矛盾。2010年9月26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及婚后初期夫妻关系尚可,现因原告认为被告有赌博行为及怀疑被告有外遇导致双方之间产生矛盾,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能互相尊重、互谅互让、互相信任,夫妻关系尚有改善的可能,视目前状况,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将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代理审判员 李乐音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金 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