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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路金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周某与章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路金民初字第361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章某。本院受理原告周某为与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章某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自2004年开始就回娘家温岭市横峰街道洋江村居住生活,并且一直居住在娘家,至今没有回到路桥区蓬街镇浦南村生活过,因此,其经常居住地应在温岭市横峰街道洋江村。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章某户籍登记的住所地虽为台州市路桥区,但被告自2004年开始长期居住在温岭市,显应认定温岭市为被告之经常居住地,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温岭市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丽红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