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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民初字第3557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刘英与贾里村委会、贾里村17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英,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办事处贾里村村委会,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办事处贾里村17组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3557号原告刘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办事处贾里村村委会(以下简称贾里村委会)。住所地:住该村。法定代表人王红信,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办事处贾里村17组(以下简称贾里村17组)。本院于2010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刘英诉被告贾里村委会、贾里村17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二被告继续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英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恒轩代理审判员  许 立人民陪审员  马 钊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