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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胶商初字第1938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田莲芳与李成岗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莲芳,李成岗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商初字第1938号原告田莲芳,女,汉族,1931年10月17日生,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程和平,男,系胶州市群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成岗,男,汉族,52岁,住胶州市。原告田莲芳与被告李成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所诉被告地址不祥,致使法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莲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文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