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草商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诸暨市××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诸暨市××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草商初字第200号原告:杭州××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村。法定代表人:钱某某。委托代理人:戴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诸暨市××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镇××路。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傅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本院向诸暨市国家税务局调查取证,现诸暨市国家税务局尚在查核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叶纯青代理审判员 王 羽代理审判员 赵 琴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