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民初字第3910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亚社、李艳、王某与长安区韦曲街办上塔坡村十三组征地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社,李艳,王某,长安区韦曲街办上塔坡村十三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3910号原告王亚社。原告李艳。原告王某。法定代理人李艳,系王某之母。被告长安区韦曲街办上塔坡村十三组。诉讼代表人李俊峰,该组组长。本院受理原告王亚社、李艳、王某与被告长安区韦曲街办上塔坡村十三组征地款纠纷一案,三原告于201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亚社、李艳、王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社、李艳、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何俊英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肖维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