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长执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邵恩石与郭顺堂、郭其昌、候靠怀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恩石,郭顺堂,郭其昌,候靠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00107号申请执行人邵恩石。被执行人郭顺堂。被执行人郭其昌。被执行人候靠怀。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长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郭其昌侯靠怀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其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郭其昌之妻曹春侠,被执行人侯靠怀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