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孙炎民与黄春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炎民,黄春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1473号原告:孙炎民。委托代理人:叶一春、俞薇薇。被告:黄春狗。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炎民诉被告黄春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炎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炎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已缴纳),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宁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