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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孙炎民与黄春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炎民,黄春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1473号原告:孙炎民。委托代理人:叶一春、俞薇薇。被告:黄春狗。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炎民诉被告黄春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炎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炎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已缴纳),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宁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