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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华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彭双林与李竹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双林,李竹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华民初字第178号原告彭双林,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华容区。被告李竹意,女,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华容区。原告彭双林诉被告李竹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竹意的具体、明确的身份情况及可送达的地址,且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彭双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邵菊萍审 判 员  熊 莉人民陪审员  廖银花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志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