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东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蒋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东民初字第781号原告蒋某。委托代理人蒋乙。被告严某。原告蒋某与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蒋某于2010年6月28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理。原告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诉称,由于原告年轻无知,过于轻信被告,于2××××年××月××日与被告草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举行婚礼,也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被告经常不在家,在外不务正业。被告于2010年2月不告而别,离家出走,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要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严某未作答辩。原告蒋某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原、被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诉讼主体资格及原、被告双方关系;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结婚登记事实;3、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牛皮塘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严某自2010年2月出走至今未归的事实。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核,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6年初相识,并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后因生活习惯原因双方经常争吵。被告于2010年2月离家外出,双方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虽会发生争吵,被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但时间不长,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能和好的。故对原告蒋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舒增源审 判 员 陆海碧人民陪审员 徐 琰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