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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齐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沁铄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盛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沁铄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盛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齐商初字第97号原告:绍兴县沁铄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封佳伟。委托代理人:赵一平、张雪峰。被告:浙江盛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月萍。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沁铄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盛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绍兴县沁铄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本案受理费2124元,减半收取1062元,由绍兴县沁铄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卫星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