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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胡辉与吴厚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辉,吴厚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21号原告:胡辉。委托代理人:王燕桦。委托代理人:陈蓝蓝。被告:吴厚义。本院2010年4月12日对原告胡辉诉被告吴厚义民间借贷一案作出(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该裁定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页第五行:“案件受理费712元,由被告吴厚义负担。”改为“案件受理费612元,由被告吴厚义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因人民陪审员  虞敷洪代理审判员  叶 飞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