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胡辉与吴厚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辉,吴厚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21号原告:胡辉。委托代理人:王燕桦。委托代理人:陈蓝蓝。被告:吴厚义。本院2010年4月12日对原告胡辉诉被告吴厚义民间借贷一案作出(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该裁定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页第五行:“案件受理费712元,由被告吴厚义负担。”改为“案件受理费612元,由被告吴厚义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因人民陪审员 虞敷洪代理审判员 叶 飞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