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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阜行初字第0017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于福利与阜宁县水务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福利,阜宁县水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阜行初字第0017号原告于福利。被告阜宁县水务局法定代表人孙超,该局局长。原告于福利诉被告阜宁县水务局水利行政强制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14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福利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福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于福利负担。审判长 阎 萍审判员 周 衡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伟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