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催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岳阳嘉发工贸有限公司、白卫国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岳阳嘉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催字第27号申请人岳阳嘉发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卫国。申请人岳阳嘉发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8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06796386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0年4月19日,到期日期2010年10月19日,出票人杭州华龙印务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德豪实业有限公司,背书人岳阳城陵矶港务有限责任公司,持票人岳阳嘉发工贸有限公司,支付人杭州银行益乐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岳阳嘉发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辽敏审判员 金秀娟审判员 邱建平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