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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知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绍兴县洪全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吴志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洪全纺织品有限公司,吴志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知初字第157号原告:绍兴县洪全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414967-6)。住所地:绍兴县柯桥街道精工大厦*幢*号楼。法定代表人:牟洪全。委托代理人:毛荣中、XX仪。被告:吴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洪全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志华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洪全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志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合计1,2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沈 烨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易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