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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民初字第2430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纬悦绒业有限公司与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2430号原告:嘉善纬悦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学飞。委托代理人:张福根。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负责人:吴志高。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纬悦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纬悦绒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纬悦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纬悦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710元,诉讼保全费2620元,合计6330元,由原告嘉善纬悦绒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华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