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民初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严剑强与范雅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剑强,范雅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1629号原告:严剑强。委托代理人:卢杰,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雅军。委托代理人:朱泳,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剑强与被告范雅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剑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严剑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玲莉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兰 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