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温商终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董仁孝与朱经寿、泰顺县凯宏危险化学品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经寿,董仁孝,泰顺县凯宏危险化学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商终字第8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经寿。上诉人(原审原告):董仁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顺县凯宏危险化学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光雨。上诉人朱经寿、董仁孝因与被上诉人泰顺县凯宏危险化学品运输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不服泰顺县人民法院(2010)温泰商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经寿、董仁孝收到本院受理上诉案件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经寿、董仁孝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陈久松审 判 员  叶雅丽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 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