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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奎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潍坊经济担保处与徐建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经济担保处,徐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奎执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潍坊经济担保处,驻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徐建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奎梨民一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建忠协助申请执行人潍坊经济担保处将位于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311号5号楼6层H-D轴的房产(面积为285.68平方米,房产证号:市属字第××号)一套过户到潍��经济担保处名下,但被执行人徐建忠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协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311号5号楼6层H-D轴的房产(面积为285.68平方米,房产证号:市属字第××号)一套过户到潍坊经济担保处名下。二、潍坊经济担保处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王学远审 判 员 陈俊山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于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