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朱玲娣与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玲娣,刘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894号原告:朱玲娣。委托代理人:张驹。被告:刘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玲娣与被告刘建国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玲娣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玲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3元,减半收取177元,由原告朱玲娣承担。审判员 王一川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艳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