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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刑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李成贵、梁光付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贵,梁光付,李运禧,李伟,吴祖兵,王青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117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成贵,绰号老五,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筠连县。200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08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19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梁光付,绰号梁二娃,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筠连县。2003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06年3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19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李运禧,绰号广西,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邕宁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2月17日被抓获,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19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卢万庆,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伟,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筠连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2月17日被抓获,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19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吴祖兵,绰号小鬼,男,1991年2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筠连县。2006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09年6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2月17日被抓获,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19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罗央芬,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青海,绰号阿海,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2002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04年8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2月18日被抓获,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19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0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成贵、梁光付、李运禧、李伟、吴祖兵、王青海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向华、被告人李成贵、梁光付、李运禧、李伟、吴祖兵、王青海及辩护人卢万庆、罗央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李成贵贩卖毒品事实1.2009年11月底的某日上午,被告人李成贵在慈溪市横河镇沙河村菜市场附近,贩卖给李某3人民币100元的毒品海洛因。2.2009年12月10日左右的某日中午,被告人李成贵在慈溪市横河镇梅园村加油站附近,贩卖给李运禧、梁光付、李伟等人民币200元的毒品海洛因。3.2009年12月11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李成贵在慈溪市横河镇文化广场附近,贩卖给李某3人民币200元的毒品海洛因。4.2009年12月1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李成贵在慈溪市横河镇秦堰桥附近,贩卖给罗某人民币50元的毒品海洛因。在被告人李成贵与罗某交易后,公安民警在横河镇银鑫宾馆附近抓获被告人李成贵,从其衣服口袋里发现疑似毒品7包,从其横河镇沙河四面山8号租房内的厨房木柜里搜出疑似毒品3包。经鉴定,该10包疑似毒品中,8包含有海洛因成份,合计净重14.3572克;2包含有脑复康成份,合计净重20.3724克。二、被告人李成贵、梁光付共同贩卖毒品事实1.2009年11月下旬的某日晚上,被告人李成贵、梁光付在慈溪市横河镇农业银行附近,贩卖给吴祖兵、李伟等50美元的毒品海洛因。2.2009年12月10日左右的某日下午,被告人李成贵、梁光付在慈溪市横河镇小学附近,贩卖给吴祖兵、李运禧等人民币400元的毒品海洛因。三、被告人李运禧、李伟、吴祖兵共同贩卖毒品事实1.2009年12月14日左右的某日,被告人李运禧伙同被告人李伟驾驶浙B×××××红色轿车至慈溪市匡堰镇昌隆村一出租房二楼,贩卖给李某2人民币100元的毒品海洛因。2.2009年12月16日中午,被告人吴祖兵在被告人李运禧、李伟的指使下,在慈溪市匡堰镇高河塘村,贩卖给李某2人民币100元的毒品海洛因。3.2009年12月1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李运禧伙同被告人李伟、吴祖兵驾驶浙B×××××红色轿车至慈溪市匡堰镇昌隆村教堂附近,贩卖给李某2人民币150元的毒品海洛因。交易后,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李运禧、李伟、吴祖兵,当场在浙B×××××轿车上查获毒品海洛因3包(净重0.6606克)和毒资人民币150元。四、被告人王青海贩卖毒品事实1.2009年10月至11月间的某日晚上,被告人王青海伙同“阳阳”(另案处理)在慈溪市某歌舞厅门口,贩卖给吴祖兵、李某5、“小平”、李某4等人民币400元的毒品海洛因。2.2009年12月18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王青海携带毒品海洛因至慈溪市横河镇乌山南路一厕所旁边,欲将该海洛因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伟,尚未交易即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抓获被告人王青海时,被告人王青海将随身携带的毒品(净重1.8790克,含有海洛因成份)丢在身边地上,后被民警查获。被告人李伟归案后,协助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王青海;被告人吴祖兵检举了他人盗窃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成贵、梁光付、李运禧、李伟、吴祖兵、王青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罗某、李某1、游某、李某2、李某3、李某4、万某、李某5、杜某、沈某、胡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移交清单、移动电话查询记录、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前科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李成贵、梁光付、李运禧、李伟、吴祖兵、王青海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成贵、梁光付、李运禧、李伟、吴祖兵、王青海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单独或结伙共同贩卖毒品海洛因,其中,被告人李成贵贩卖毒品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被告人李运禧、李伟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被告人梁光付、吴祖兵、王青海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成贵、李运禧、李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光付、吴祖兵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伟、吴祖兵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成贵、梁光付、李运禧、李伟、吴祖兵、王青海均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成贵、梁光付、吴祖兵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辩护人卢万庆、罗央芬请求对被告人李运禧、吴祖兵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李成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梁光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对被告人李运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对被告人李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被告人吴祖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被告人王青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成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梁光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3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李运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7日起至2013年6月16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四、被告人李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7日起至2012年12月16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五、被告人吴祖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7日起至2010年12月16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六、被告人王青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8日起至2011年12月17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七、随案扣押的手机五部、塑料袋若干只、毒资人民币一百五十元(均已移交本院)及供犯罪所用的浙B×××××号别克汽车一辆、违禁品海洛因共16.8968克、脑复康20.3724克(均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慧人民陪审员  褚忠华人民陪审员  周金海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威维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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