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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咸秦民初字第01918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苏某诉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咸秦民初字第01918号原告苏某,女,1973年9月25日生。被告朱某,男,1967年8月5日生。原告苏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及被告朱迎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2月相识,双方于1998年4月28日依法登记结婚,1999年4月26日生一女孩取名朱阿琛,2006年11月5日生一男孩取名朱琛博。因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相互了解不够,婚后没有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双方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甚至当众辱骂殴打原告,原告为了孩子一忍再忍,但近一年来,原、被告夫妻关系更加恶化。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儿子朱琛博由原告抚养,孩子抚育费原告自己承担;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被告现有两个孩子,且被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好着,故不同意离婚。原告当庭出示原、被告结婚证书二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质证表示无异议。被告未出示任何证据。因原告所出示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1998年4月28日依法登记结婚,于1999年4月26日生一女孩取名朱阿琛,2006年11月份5日生一男孩取名朱琛博。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十余年,且双方育有一儿一女,夫妻双方应在家庭生活中互敬互爱,相互包容,对于生活中出现的一些小摩擦应及时解决,以孩子的健康成长为重,以家庭的安定团结为重。原告该次诉讼并无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亦不同意离婚,故应驳回原告要求离婚之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苏某与被告朱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苏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卓君代理审判员  王 彪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文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