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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汉执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邓友清与武汉市华安脚手架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友清,武汉市华安脚手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1198号申请执行人:邓友清,男,195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市华安脚手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会华,董事长。邓友清与武汉市华安脚手架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汉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友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市华安脚手架有限公司给付租金310248元、一审诉讼费6966元、迟延履行利息、本院执行费4658元、迟延履行利息;并要求被执行人返还钢管14835.3米、扣件8394套。本院已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武汉市华安脚手架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市华安脚手架有限公司资金31721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相应等额财产。审判长 邓 军审判员 王瑞生审判员 陶玉明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学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