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开商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廖某某、方甲与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方甲,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商初字第776号原告:廖某某。原告:方甲。被告:彭某某。原告廖某某、方甲诉被告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某某、方甲起诉称:两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与方乙原系夫妻关系。被告系开化爱情海婚纱摄影业主。2008年12月25日,方乙以爱情海影楼需资金周转为由,向两原告借款300000元,并由方乙出具了欠条。嗣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拖欠至今未还,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的借款人系方乙,且被告彭某某与方乙已于2009年11月协议离婚,借款人方乙应为本案被告。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廖某某、方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春波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汪振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