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丽辖终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顾某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力××有限公司承揽、浙江××力××有限公司与顾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某,浙江××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丽辖终字第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大洋××号。法定代表人廖某某。上诉人顾某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力××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泉市人民法院(2010)丽龙商初字第6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应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即上诉人所地在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本案属于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双方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有争议,可直接向甲方(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应按约定确定管辖法院,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志连审 判 员 艾 杰审 判 员 江少玲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红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