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2133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陈荷花与姚秋军、鲁建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荷花,姚秋军,鲁建萍,姚权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2133号申请执行人:陈荷花。被执行人:姚秋军。被执行人:鲁建萍。被执行人:姚权丰。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执民字第2133号陈荷花诉姚秋军、鲁建萍、姚权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姚秋军、鲁建萍、姚权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荷花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姚秋军、鲁建萍、姚权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荷花人民币100000元,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213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陆 伯 安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祥亭(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