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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半商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莫某某与杭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某,杭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拱半商初字第88号原告莫某某。被告杭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电厂路。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原告莫某某诉被告杭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下称富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富康××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0年5月30日,原告通过被告全额出资购买了富康1.36l出租车一辆,并将该车登记在被告单位名下从事出租车营运,车号为浙a×××××号。为此,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6月1日签订《客运出租汽车全额承包经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全额承包经营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浙a×××××号富康出租车一辆;合同期内,原告使用被告的出租汽车和营运证照从事出租汽车营运工作;合同期满,车辆残值由被告处理后退给原告。承包期自2000年6月1日起,至该车的营运证使用年限期满时止;原告享有继续营运的权利。承包时,原告一次性向被告缴纳车款及办理更新所需的所有费用和更新手续费壹万元,获得该车的承包权。该车更新费每次收壹万元正。此后,原告一直按约履行交费义务。后因被告屡次无理拒绝原告要求更新车辆的要求,原告遂于2008年10月向法院起诉,最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浙杭商终字第1184号判决书判定被告违约、并判令被告赔偿违约损失。期间,被告已于2008年10月28日因未依法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导致原告无法更新期所承包的出租车辆。原告认为,原告承包的出租车原有的经营权使用期应于2011年5月31日结束,而该车的核定报废时间是2009年3月7日;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原告本可在更新车辆后在原有的经营权使用期限内继续从事承包经营活动;但由于被告已于2008年10月28日因未依法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因而导致无法办理车辆更新手续。因此,对因无法办理车辆更新手续而造成的原告在车辆报废后至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届满时无法从事营运活动的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因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浙杭商终字第1184号判决书判定被告予以赔偿的损失仅计算至2008年9月底,且该判决书注明“因富康××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可另行主张”,故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损失2000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客运出租汽车全额承包经营合同》1份,欲证明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内容;2、机动车档案1份(复印件),欲证明原告承包的出租车的排量、初始登记日、强制报废日等信息;3、2008年8月19日杭州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出具的《证明》1份,欲证明原告承包的出租车的经营权使用期限;4、民事判决书1份,欲证明因被告过错导致原告无法更新车辆的事实已经经生效判决予以认定。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依法审核,符合有效证据的形式要求,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所作的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00年5月30,原告莫某某与被告富康××签订《客运出租汽车全额承包经营合同》一份,约定如下:第一条,乙方(即莫某某)全额承包经营登记在甲方(即富康××)名下的浙a×××××号出租车一辆。合同期内,乙方使用甲方的出租汽车和营运证照从事出租汽车营运工作。出租汽车及附属的营运设施和营运证照所有权属甲方。合同期满后,乙方必须保持车证照齐全,设施基本完好,车辆、证照由甲方收回,车辆残值由甲方处理后退给乙方。第三条,承包期自2000年6月1日起,至该车的营运证使用年限期满时止。乙方享有该车继续营运的权利。第四条,承包时,乙方一次性向甲方缴纳车款及办理更新所需的所有费用和更新手续费壹万元,获得该车的承包权。该车更新费每次收壹万元正。合同期内,乙方每月向甲方交纳管某某八百元正。政府规定的各项税费由乙方全额承担,乙方每月三十日前交纳本月的管某某及次月的各项税费。第五条,签订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交纳保证金一千元,保证金不计息。该保证金作为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的担保。第八条,甲方负责办理各种营运、季某某、换证换照、车辆保险、服务资格证等手续,领发规费和发票等票证,协助乙方处理事故、保险索赔,甲方不得无故停止履行本款义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赔偿。第十二条,违反本合同规定者,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三万元,并赔偿守约方损失。守约方为实现自身权益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由违约方全额承担。2003年6月25日,杭州市交通局发布“杭交发(2003)81号文件”,标题为《关于加快市区客运出租汽车更新速度和提高车辆档次有关某策措施的通告》,鼓励富康、捷达、桑塔纳等发动机排量不到2.0l的客运出租汽车更新为2.0l排量以上的汽车,并要求在2003年8月31日前办理车辆更新手续、10月20日前办妥新车营运手续并投入营运;同时,对2000年1月1日后投入营运的出租车更新后将给予延长经营权使用期7年的补贴措施;办理更新须提供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运证原件等证件。2004年7月28日杭州市交通局再次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区客运出租汽车更新速度和提高车辆档次有关某策措施的通告》。规定合法营运的富康、捷达、桑塔纳等发动机排量不到2.0l的客运出租汽车更新为2.0l排量以上的汽车,并要求在2004年8月31日前办理车辆更新手续、10月20日前办妥新车营运手续并投入营运;同时,对在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投入营运的出租车更新后将给予延长经营权使用期5年的补贴措施。2004年10月2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关于更新车辆的《临时协议书》,约定将原告承包的出租车更新为毕某某,并约定:双方应共同积极配合车辆更新工作;因一方不配合原因造成更新不能完成或不能及时完成的,责任方承担相应后果。该协议除原、被告作为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外,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作为见证单位也加盖了公章。后该临时协议事实上未履行,浙a×××××车辆一直未更新。包括本案所涉车辆在内的没有更新的7辆出租车主曾到被告处多次要求更新,被告均推诿不答复;对于未更新的7辆车,当时被告曾经同意为其办理按揭,但未果。原告等人也表示交纳现金,但被告要求签订正式协议后才可以办理其后手续。另查明,浙a×××××出租车经营权使用期限至2011年5月31日止。该车的强制报废期为2008年5月30日,强制报废后该车未营运。自2003年以来,包括浙a×××××车辆在内的七辆出租车的承包人多次不但向被告反映要求更新,且多次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均未果。原告曾于2008年10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违约损失。最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浙杭商终字第1183号判决书判定被告违约,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损失。损失计算至2008年10月10日止。2008年10月28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不按规定办理年检为由,吊销了被告的营业执照。现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违约损失。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出租车承包挂靠合同及临时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根据承包合同约定:本案所涉车辆在承包期限内,被告负有管理车辆营运,办理车辆更新的义务,故杭州市交通局关于加快市区客运出租汽车更新速度和提高车辆档次有关某策措施的通告发布后,被告理应按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为原告办理更新车辆相关手续的义务,但被告却未能按约履行义务,导致本案纠纷的产生。被告富康××因未年检而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其本身已丧失协助办理更新手续的合法身份与法定条件,致使原告无法办理更新手续,因此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车辆的经营权使用期届满之日未至,对于至今尚未产生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莫某某违约损失147500元(违约损失计算至2010年9月),该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杭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行湖滨分理处,账号为12×××68)。审 判 长  陈国荣代理审判员  周建利人民陪审员  裘韵梅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莹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