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金商终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王家菊、杨鄢与叶水禄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水禄,王家菊,杨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商终字第1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水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家菊。委托代理人:杨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鄢。上诉人叶水禄为与被上诉人王家菊、杨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0)金东孝商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叶水禄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叶水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水禄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84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叶水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代理审判员 唐 骥代理审判员 应 倩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梁昊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