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武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邓某某、邓某某与被申请人浙江××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某某,浙江××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保字第3号申请人邓某某。被申请人浙江××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角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柴某某。申请人邓某某与被申请人浙江××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一案,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申请人邓某某于201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浙江××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5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4500元现金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邓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浙江××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价值4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国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