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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刑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何江海、先国武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江海,先国武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131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江海,曾用名“何天兵”,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苍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苍溪县。2007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0年2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0年6月11日被拘传到案,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先国武,曾用名“先国伍”,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仁怀市。2007年3月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09年11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0年6月11日被拘传到案,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江海、先国武犯抢夺罪,于2010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何江海、先国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8日16时30分左右,被告人何江海、先国武驾驶摩托车至余姚市模具城附近,被告人何江海驾车靠近鲍某,被告人先国武抢夺鲍某拎包一只,包内有中兴牌D190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10元)、诺基亚1202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追回的中兴牌D190手机一部,发还给鲍某。2010年6月11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何江海、先国武驾驶摩托车至慈溪市浒山街道金岛宾馆附近,被告人何江海驾车靠近何某2,被告人先国武抢夺何某2的拎包时,因被何某2察觉而未能抢走。经查,包内有人民币500元、三星W698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江海、先国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销售凭证、销售保修凭证,证人何某1的证言笔录,被害人鲍某、何某2的陈述笔录,慈溪市价格认证中心慈认字(2010)652号价格认证报告书,公安机关的清点笔录(含相关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07)镇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书、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07)余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书、宁波市望春监狱狱政科罪犯档案资料及被告人何江海、先国武的辨认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江海、先国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抢夺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江海、先国武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实施抢夺,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江海、先国武部分抢夺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江海、先国武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江海、先国武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江海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1日起至2011年6月10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先国武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1日起至2011年6月10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  建  华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芳芳(代)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司法解释第二条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