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临兰民初字第4092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郑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郑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临兰民初字第4092号原告张某某,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郑某某,女,195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陈国栋,山东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郑某某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期枫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颜士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