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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刑一终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第582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刑一终字第582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本案于2009年6月19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辩护人舒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林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0年7月15日作出(2010)深南法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依法改判其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0)深南法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欣  美代理审判员 谢  秀  娥代理审判员 武  文  芳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月娥(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