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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未民张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石建珍与王铁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建珍,王铁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张初字第662号原告石建珍,女,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铁羊,男,195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建珍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建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75元,剩余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万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