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未民张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石建珍与王铁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建珍,王铁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张初字第662号原告石建珍,女,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铁羊,男,195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建珍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建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75元,剩余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万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