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赵剑云与王亚平、姚志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姚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756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房益女,慈溪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被告: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邵列云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红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