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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赵剑云与王亚平、姚志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姚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756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房益女,慈溪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被告: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邵列云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红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