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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民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宁余陈与何松义、阮爱林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余陈,何松义,阮爱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1296号原告宁余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五一。被告何松义。被告阮爱林。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建崇。本院在审理原告宁余陈与被告何松义、阮爱林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余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7元,由原告宁余陈负担。审 判 员 黄其宁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