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半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杭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杭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拱半商初字第97号原告沈某某。委托代理人凌某。被告杭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电厂路。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原告沈某某诉被告杭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下称富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凌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富康××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仍未到庭参加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0年7月,原告通过被告全额出资购买了桑塔纳1.78l出租车一辆,并将该车登记在被告单位名下从事出租车营运,车号为浙a×××××号。为此,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7月17日签订《客运出租汽车全额承包某某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全额承包某某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浙a×××××号富康出租车一辆;合同期内,原告使用被告的出租汽车和营运证照从事出租汽车营运工作;合同期满,车辆残值由被告处理后退给原告。承包期自2000年6月1日起,至该车的营运证使用年限期满时止;原告享有继续营运的权利。承包时,原告一次性向被告缴纳车款及办理更新所需的所有费用和更新手续费壹万元,获得该车的承包权。��车更新费每次收壹万元正。此后,原告一直按约履行交费义务。2003年6月25日,杭州市交通局出台的《关乙快市区客运出租汽车更新速度和提高车辆档次有关某策措施的通告》规定:根据市政府府办简某第14161号文某神,鼓励富康、捷达、桑塔纳等发动机排量不到2.0l的客运出租汽车更新为2.0l排量以上的汽车,并要求在2003年8月31日前办理车辆更新手续、10月20日前办妥新车营运手续并投入营运;同时,对2000年1月1日后投入营运的出租车更新后将给予延长经营权使用期7年的补贴措施;办理更新须提供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运证原件等证件。原告承包的桑塔纳出租车排量只有1.78l,且车况老化严重、已不适应城市发展和营运的需要,为响应市政府号召,原告遂向被告提出要求,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出租车的更新手续、提供有关证件,但被告却称必须先与原告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然后才愿意协助原告办理出租车更新手续。原告拒绝了被告的这一无理要求、并向行业主管部门不断反映和投诉,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更新车辆手续,但被告始终坚持“先重签合同、然后再更新”的无理要求。2004年7月28日,为加快杭州市小排量出租车的更新速度,杭州市交通局再次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区客运出租汽车更新速度和提高车辆档次有关某策措施的通告》规定:根据市政府府办简某第16815号文某神,继续鼓励合法营运的富康、捷达、桑塔纳等发动机排量不到2.0l的客运出租汽车更新为2.0l排量以上的汽车,并要��在2004年8月31日前办理车辆更新手续、10月20日前办妥新车营运手续并投入营运;同时,对在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投入营运的出租车更新后将给予延长经营权使用期5年的补贴措施。该《通告》出台后,杭州市大部分出租车已经在截止日前更新完毕,仅剩下被告公司名下的30余辆出租车因被告不予协助而无法办理更新。在原告等的不断投诉和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的多次努力协调下,2004年10月20日,被告与包括原告在内的32辆出租车承包人签订了由被告起草的关于更新车辆的《临时协议书》,约定将原告等承包人的富康出租车更新为毕某某,并约定:双方应共同积极配合车辆更新工作;因一方不配合原因造成更新不能完成或不能及时完成的,责任方承担相应后果;同时,经杭州市交通局特批,只要原告等在2004年底前更新完毕并投入营运,仍给予这些出租车延长经营权使用期5年的补贴措施。此后,被告陆某某签订《临时协议书》的25辆出租车办理了更新手续。但是,当原告等七人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更新手续时,被告却突然再次提出了“先重签合同、然后再更新”的无理要求,仍然拒绝为原告等七人办理更新车辆的相关协助手续,导致原告等七人仍然无法更新车辆。原告等人只得再度持续向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反映和投诉,但无果。期间,浙a×××××号出租车已于2008年7月17日强制报废2008年10月,未办理更新手续的七人中有两人先行向法院起诉,最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浙杭商终字第1184号判决书判定被告违约、并判令被告赔偿违约损失。期间,被告已于2008年10月28日因未依法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导致无法办理出租车辆的更新手续。被告的一再违约,使得原告遭受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其一,由于本市2.0l以下的出租车绝大多数都已在杭州市交通局两个《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更新完毕,导致原告承包的未更新的1.78l出租车的日常经营业务遭受严重影响、营业额与2.0l出租车相比差距明显;其二,原告承包的出租车原有的经营权使用期应于2011年5月31日结束,而该车的核定报废时间是2008年7月17日;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原告本可在更新车辆后在原有的经营权使用期限内继续从事承包某某活动;但由于被告坚持不履行协助原告更新出租车的义务、且后又因未依法年检导致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无法办理车辆更新手续,导致原告无法在2008年7月18日至2011年5月31日这段承包期内使用出租车从事承包某某活动、无法开展承包某某业务、丧失了全部生活来源;其三,根据杭州市交通局《通告》的规定及其特别批准,若在2004年年底前完成更新则原告承包的出租车的经营权使用期仍可在原有基础上延长5年,由于被告坚持不履行协助义务,最终导致原告无法在限期内更新出租车、导致原告最终无法获得该5年的出租车经营权某某使用期,造成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认为,出租车的更新是市政府为改善城市形象、提高城市品位而作出的统一部署,全市经营者均早已响应号召、在规��期限内更新完毕;作为被告,其本应根据合同和协议的约定、协助原告及时办理出租车更新手续,但是被告却一再单方撕毁有关甲和协议、拒绝协助原告更新车辆,最终导致原告无法继续开展出租车承包某某业务,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沈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富康××向原告赔偿违约损失计374253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机动车档案1份,欲证明原告承包的出租车的排量、初始登记日、强制报废日等信息;2、《客运出租汽车全额承包某某合同》1份,欲证明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内容;3、发票1份,欲证明原告一直按约向被告缴纳承包费用;4、《关乙快市区客运出租汽车更新速度和提高车辆档次有关某策措施的通告》1份,欲证明杭州市交通局鼓励出租车更新的政策内容;5、《证明》1份,欲证明原告不断向主管部门反映和投诉,要求被告协助办理出租车更新手续;6、《关于更新车辆公函》1份,欲证明被告一再提出“先重签合同再更新”的无理要求;7、《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区客运出租汽车更新速度和提高车辆档次有关某策措施的通告》1份,证明杭州市交通局二次出台鼓励出租车更新的政策内容;8、《临时协议书》1份,欲证明被告承诺为原告办理出租车更新手续的协议;9、驾驶员吴某、黄某出具的《证明书》及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明》各1份,欲证明小排量出租车与2.0排量出租车的营业额差距;10、2008年8月19日杭州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出具的《证明》1份,欲证明原告承包的出租车的经营权使用期限;11、2008年9月3日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出具的《证明》1份,欲证明因无法延长经营权致使原告遭受的实际损失;12、委托合同及发票1份,欲证明原告因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3、2010年5月7日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出具的《证明》1份,欲证明原告因本案涉及事宜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的事实;14、民事判决书1份,欲证明因被告过错导致原告无法更新车辆的事实已经经生效判决予以认定。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依法审核,符合有效证据的形式要求,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所作的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00年7月,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富康××签订《客运出租汽车全额承包某某合同》一份,约定如下:第一条,乙方(即沈某某)全额承包某某登记在甲方(即富康××)名下的浙a×××××号富康出租车一辆。合同期内,乙方使用甲方的出租汽车和营运证照从事出租汽车营运工作。出租汽车及附属的营运设施和营运证照所有权属甲方。合同期满后,乙方必须保持车证照齐全,设施基本完好,车辆、证照由甲方收回,车辆残值由甲方处理后退给乙方。第三条,承包期自2000年6月1日起,至该���的营运证使用年限期满时止。乙方享有该车继续营运的权利。第四条,承包时,乙方一次性向甲方缴纳车款及办理更新所需的所有费用和更新手续费壹万元,获得该车的承包权。该车更新费每次收壹万元正。合同期内,乙方每月向甲方交纳管某某八百元正。政府规定的各项税费由乙方全额承担,乙方每月三十日前交纳本月的管某某及次月的各项税费。第五条,签订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交纳保证金一千元,保证金不计息。该保证金作为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的担保。第八条,甲方负责办理各种营运、季某某、换证换照、车辆保险、服务资格证等手续,领发规费和发票等票证,协助乙方处理事故、保险索赔,甲方不得无故停止履行本款义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赔偿。第十二条,违反本合同规定者,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三万元,并赔偿守约方损失。守约方为实现自身权益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由违约方全额承担。2003年6月25日,杭州市交通局发布“杭交发(2003)81号文件”,标题为《关乙快市区客运出租汽车更新速度和提高车辆档次有关某策措施的通告》,鼓励富康、捷达、桑塔纳等发动机排量不到2.0l的客运出租汽车更新为2.0l排量以上的汽车,并要求在2003年8月31日前办理车辆更新手续、10月20日前办妥新车营运手续并投入营运;同时,对2000年1月1日后投入营运的出租车更新后将给予延长经营权使用期7年的补贴措施;办理更新须提供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运证原件等证件。2004年7月28日杭州市交通局再次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区客运出租汽车更新速度和提高车辆档次有关某策措施的通告》。规定合法营运的富康、捷达、桑塔纳等发动机排量不到2.0l的客运出租汽车更新为2.0l排量以上的汽车,并要求在2004年8月31日前办理车辆更新手续、10月20日前办妥新车营运手续并投入营运;同时,对在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投入营运的出租车更新后将给予延长经营权使用期5年的补贴措施。2004年10月2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关于更新车辆的《临时协议书》,约定将原告承包的出租车更新为毕某某,并约定:双方应共同积极配合车辆更新工作;因一方不配合原因造成更新不能完成或不能及时完成的,责��方承担相应后果。该协议除原、被告作为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外,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作为见证单位也加盖了公章。后该临时协议事实上未履行,浙a×××××车辆一直未更新。包括本案所涉车辆在内的没有更新的7辆出租车主曾到被告处多次要求更新,被告均推诿不答复;对于未更新的7辆车,当时被告曾经同意为其办理按揭,但未果。原告等人也表示交纳现金,但被告要求签订正式协议后才可以办理其后手续。另查明,浙a×××××出租车经营权使用期限至2011年5月31日止。该车的强制报废期为2008年7月17日,强制报废后该车未营运。自2003年以来,包括浙a×××××车辆在内的七辆出租车的承包人多次不但向被告反映要求更新,且多次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均未果。2008年10月28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不按规定办理年检为由,吊销了被告的营业执照。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浙江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5000元。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客运出租汽车全额承包某某合同及临时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根据承包合同约定:本案所涉车辆在承包期限内,被告负有管理车辆营运,办理车辆更新的义务,故杭州市交通局关乙快市区客运出租汽车更新速度和提高车辆档次有关某策措施的通告发布后,被告理应按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为原告办理更新车辆相关手续的义务,但被告却未能按约履行义务���导致本案纠纷的产生。临时协议签订后,被告对原告的更新请求多次推诿不答复,亦属被告违约。2008年7月17日后,本案所涉车辆强制报废,被告理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为原告办理车辆更新手续,但被告仍未能按约履行更新义务。原告为车辆更新、无法营运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而被告富康××均未能实际履行其应承担的相应更新义务,故涉案出租车在报废期后无法更新而不能营运的责任亦在被告。被告富康××因未年检而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其本身已丧失协助办理更新手续的合法身份与法定条件,致使原告无法办理更新手续,因此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亦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对其相关损失进行赔偿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车辆的经营权使用期届满之日未至,对于至今尚未产生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另根据承包某某合同约定,守约方为实现自身权益而支付的费用由违约方全额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应向原告赔偿违约损失的数额,本院确认如下:被告应赔偿原告自本案所涉车辆无法在2004年12月31日更新完毕之日起,至车辆报废日止的日常经营纯收入损失84110元;赔偿原告自车辆报废日起至2010年9月因无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纯收入损失为164840元;赔偿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无法获得5年的出租车经营权使用延长期的损失75000元。原告为主张权利而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以上合计32895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沈某某违约损失323950元,该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杭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沈某某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该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989元,由被告杭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989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行湖滨分理处,账号为12×××68)。审 判 长 陈国荣代理审判员 周建利人民陪审员 裘韵梅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莹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