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上溪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楼甲与楼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甲,楼乙,方某某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上溪民初字第145号原告楼甲。被告楼乙。第三人方某某。原告楼甲为与被告楼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周寒冰独任审判,于2010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楼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楼乙及第三人方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楼甲诉称,原告诉被告楼晓春、楼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由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受理,并查封了楼晓春、楼乙及其名下公某的财产,其中包括金华市华某食品有限公某(下称华某公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华某公某是楼晓春、楼乙夫妻于1995年创办,股东一直只有他二人,其中楼乙为法定代表人,占55.53%股份,楼晓春占44.47%。2010年1月27日,楼乙为逃避债务,将其所有的华某公某55.53%的股份以105.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第三人方某某。后方某某于2010年2月5日向某某市工商局申请了股权变更登记。原告认为,原告在2009年11月便已申请法院查封了华某公某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而被告在明知被查封后,仍在2010年1月底恶意转移华某公某的股份,并变更公某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等,意图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而且华某公某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实际价值远远高于其转让价值,其行为已违反了法律规定,并严重损害了原告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楼乙与第三人方某某于2010年1月27日就转让金华市华某食品有限公某55.53%的股权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原告楼甲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提供义乌市人民法院(2009)金某某初字7055-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原告已申请法院查封了华某公某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2、提供公某基本情况及变更登记情况各一份,提供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一份,提供章程《修订本》一份,以上证据证明名称变更、股份转让等事实。被告楼乙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第三人方某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8日,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金某某初字705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包括:查封被告楼乙、楼晓春所有的金华市华某食品有限公某房产(综合楼1幢、厂房12幢),[厂权证号:142384、158889-158900)。查封被告楼乙、楼晓春所有的金华市华某食品有限公某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金县国用(1997)字第1459号]。金华市华某食品有限公某是楼晓春、楼乙夫妻于1995年创办,该公某的法定代表人是楼乙,占该公某55.53%股份,楼晓春占44.47%股份。2010年1月27日,楼乙将其所有的金华市华某食品有限公某55.53%的股份以105.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方某某。2010年2月5日方某某向某某市工商局申请了变更登记,包括股份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经营项目变更,并将公某名称由金华市华某食品有限公某变更为金华市鹰牌服饰有限公某。本院认为,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被告明知尚欠原告债务未予以清偿,且法院对被告的公某房产及土地使权进行了查封的情况下,也未经对资产进行评估,仍于2010年1月底将其持有55.53%的股份转移给第三人并变更了公某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等,意图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损害了作为债权人的原告的利益,原告据此要求确认两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楼乙及第三人方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楼乙与第三人方某某于2010年1月27日就转让金华市华某食品有限公某55.53%的股权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案件受理费7148元,由被告楼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7148.00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寒冰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楼芝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