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2068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江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068号原告:江某。被告:王某。原告江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忠独任审判,于2010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江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3月通过网络认识,××××年××月登记结婚。双方婚前了解不多,婚后发现性格不合,无法再共同生活。于2010年8月初正式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尚可,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3月通过网络相识。××××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双方因故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由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现双方虽因故产生矛盾,但只要今后能够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增进沟通和交流,并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双方还是可以和睦相处的。因此,原告要求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江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代理审判员 罗 忠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金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