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民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胡平与李经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平,李经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初字第885号原告:胡平。委托代理人:潘书安,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经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湖东路南段。代表人:王群生,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保文,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平诉被告李经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平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经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公司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平撤回对被告李经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平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童平凡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郑 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