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一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君诉被告程军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823号原告张君,男,196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萧新安、陈训练,西安市莲湖区桃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军振,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马明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君诉被告程军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君于2010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部退还。审判长 成根平审判员 寇永利审判员 孙晓凤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曼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