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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下民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林某某、俞某某与严某某、诸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俞某某,严某某,诸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下民初字第1205号原告:林某某。原告:俞某某。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樊某某、郑某。被告:严某某。被告:诸某某。原告林某某、俞某某诉被告严某某、诸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幼戎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某、被告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诸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某、郑某诉称,两原告系夫妻,两被告系母子,原告于2009年8月27日与杭州市下城区道路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就杭州市下城区西子铭苑4幢2单元1303室达成安置房屋扩面协议,并于2010年3月4日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现原告准备依法入住自己所有的房屋,而两被告却非法强占原告的上述房屋至今,导致原告无法入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判令:1.两被告立即腾退杭州市下城区西子铭苑4幢2单元1303室房屋;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某。被告严某某辩称,2008年2月,指挥部将诉争房屋分配给被告,被告在此已经居住了3年之久,原告对此是知晓的。2008年6月份,被告书面告知指挥部,因钱款不够,希望分期付款购买该房某,可能开发商铭都房产与指挥部没有沟通协调好,没有明确答复是否许可,才导致现在这一情况。原告数次要求变更安置房屋,最后竟然对被告的房某动了念头。原告另外有房某,而被告就只有这一套房某,应当由原告退出房某,被告买进。若被告三天无法买进,可以退出。综上,要求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诸某某未作答辩。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原告林某某、俞某某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安置房屋扩面协议;2.房屋所有权证;证据1、2欲共同证明原告是杭州市下城区西子铭苑4幢2单元1303室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3.情况说明,欲证明西子铭苑4幢2单元1303室被被告强占。对上述证据,被告诸某某未到庭应诉,自动放弃了质证的权利。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被告严某某对证据1有异议,认为房某应当由其先买。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这是今年才办理的,其不知情。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房某是分配给被告的。本院认为,对上述证据真实性被告并无异议,上述证据均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被告严某某、诸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下述案件事实:2009年8月27日,原告林某某与杭州市下城区道路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武某某分指挥部签订《安置房屋扩面协议》,约定:武某某分指挥部为了照顾某某林某某的住房困难,同意林某某申请西子铭苑4幢2单元1303室的扩面要求,批准林某某扩大建筑面积44.22平方米。原告根据指挥部提供的拆迁安置表、扩面协议、扩面收据等材料到有关部门领取房卡。协议签订后,原告林某某、俞某某按约交纳费某、领取房卡后,又通过房改购入了该房屋,2010年3月4日,两原告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该房屋建筑面积共计95.22平方米。由于该房屋至今为被告严某某、诸某某所占有使用,原告无法入住,故引起诉争。本院认为,本案诉争房屋产权明晰,系原告林某某、俞某某所有的事实清楚,两原告依法享有对该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被告严某某提出该诉争房屋为武某某分指挥部分配给她的,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两被告对该房屋的占有缺乏合法依据,不能对抗原告所享有的房屋所有权利。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诸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系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之行为,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严某某、诸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将杭州市下城区西子铭苑4幢2单元1303室房屋腾退给原告林某某、俞某某。案件受理费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严某某、诸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章幼戎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晓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