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南民初字第40544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许学武与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学武,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南民初字第40544号原告许学武。被告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告许学武与被告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学武撤回对被告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綦荣玲人民陪审员  王秀凌人民陪审员  范立云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