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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湄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胡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胡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湄民初字第197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某某。被告胡某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门镇××商××底层。负责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某某。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要求对本案先行中止审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徐雷勇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宣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