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湄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胡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胡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湄民初字第197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某某。被告胡某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门镇××商××底层。负责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某某。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要求对本案先行中止审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徐雷勇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宣卓萍 来自: